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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赤环罚〔2022〕58号
阿鲁科尔沁旗佰特威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1MA0NKJ4Q77
地址: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
法定代表人:赵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年5月31日对阿鲁科尔沁旗佰特威热力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阿鲁科尔沁旗佰特威热力有限公司贮存的煤渣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5月31日《银河国际app手机版下载阿鲁科尔沁旗分局现场检查笔录》、《银河国际app手机版下载阿鲁科尔沁旗分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6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2〕58号)、2022年6月24日《送达回证》为凭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6月14日下达了《银河国际app手机版下载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赤环责改字〔2022〕58号),要求你单位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同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的相关规定,经银河国际app手机版下载阿鲁科尔沁旗分局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账户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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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7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